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力设施建设 时间:2024-03-02 阅读:40

1、法律分析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共计二十二条法律依据。

2、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

4、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

5、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6、按照如下文件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颁布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实施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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