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景德镇一小区违法建设将全部拆除!

作者:堂牧师 分类:通信电源 时间:2023-11-16 阅读:36

对望津府部分业主违法建设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公告

本单位受理的“望津府小区部分业主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一案,案件调查已终结,经公开听证,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现依法向违法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后主动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违法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违章搭建(加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到期仍不履行的,该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涉及望津府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的业主名单如下(为保护个人隐私,相关隐私内容用“*”代替):

动真格!景德镇一小区违法建设将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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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当事人未经珠山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望津府小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该单位已经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告知书》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同时进行了公告和送达,但当事人均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为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利,根据部分业主提出的听证申请,该单位组织召开了“望津府部分业主违法违规建设案”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内容作出《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现公告如下:

1.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同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离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逾期未搬离的,本单位将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对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登记造册,运送指定地点存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特此公告。

珠山区石狮埠街道办事处

珠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景德镇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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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 跃

校 对:张 毅

一 审:江 超

二 审:肖 津

三 审:陈俊绮

文章来源:景德镇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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