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港澳高速驻马店段4·15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致3人死亡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京港澳高速公路驻马店段“4·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4月15日22时35分许,京港澳高速公路K928+550m 处(驻马店市确山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经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公路驻马店段“4·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图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调查显示,事故车辆包括:
1.豫GE5083/豫G6399超(临时号牌,起止日期:2013年1月19日签发,至2023年4月19日止)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豫GE5083,该车为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7KAD2960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苏中辉,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
豫G6399超(临时号牌),该车为迪尔帕斯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 LA99FRJ34L4DRP028,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事故发生时装载提梁机,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
2.粤QV3188白色/豫AC580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豫AC580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机动车状态:查封,逾期未检验)粤QV3188, 该车为日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YC2CJ713H0002767,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阳西县娄淑英货物运输中心,实际所有人:娄淑英,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
豫AC580挂,该车为开乐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 LF59DRG3X7109531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州诚诚货运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查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事故发生时装载散货,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
3.京QY90X1小型越野客车
该车为索兰托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 KNAPH8136 G5250917,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武某良,实际所有人:武某良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实载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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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驾驶人包括:
1.张景善,系豫GE5083/豫G6399超(临时号牌 )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驾驶人。初中文化,驾驶证至事故发生前状态正常。
2.许峰瑞,系粤QV3188白色/豫AC58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证至事故发生前状态正常。
3.武某良,系京QY90X1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驾驶证至事故发生前状态正常,在交通事故现场死亡。
2023年4月17日,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驾驶人张景善、许峰瑞分别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及血液毒品含量检测。张景善、许峰瑞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值均为0.0mg/100ml, 血液毒品含量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经查明,2023年4月15日22时35分许,张景善驾驶豫GE5083/ 豫G6399超半挂牵引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28KM+550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粤QV3188/豫AC580挂号半挂车发生追尾,豫GE5083/豫G6399超号挂车失控冲破中央护栏进入对向车道与武某良驾驶京QY90X1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小型越野客车起火,武某良及同车乘车人王某、武某然3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部分道路设施损坏。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调查组认定,张景善驾驶豫GE5083/豫G6399超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未确保驾驶安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现象,对所属车辆日常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人)
张景善,豫GE5083/豫 G6399 超挂号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4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建议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人)
1.赵东强,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新乡市长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阔军亮,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新乡市长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3.胡伟丽,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监控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新乡市长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建议问责的公职人员(2人)
1.何某,时任长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货运、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未尽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辖区货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 涉事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和车辆维修检查不到位。何某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新乡市长垣市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2.李某,长垣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副所长,未尽到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对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发现涉事车辆驾驶员从来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只是口头告知公司负责人,未作检查记录和下达责令整改文书。李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新乡市长垣市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四)建议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长垣军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事故责任单位,建议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长垣 军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东强进行行政处罚。(文|赵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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