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死5伤!唐河县1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唐河“1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2 年11月6日6时25分许,在G328 国道唐河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三车受损, 直接经济损失560万元。
经调查认定,唐河县 “11 ·6”较大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涉及企业概况
1.桐柏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鹏 (男,30 岁,汉族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 民币。
2.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李涛 (男,43 岁,汉族 );
3.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 (男, 32 岁,汉族)。
(二) 唐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包、承包、转包情况
1.发包情况: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2 年度 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豫农文〔2021〕420 号 ) 文件精神,按 照唐河县农业农村局呈报 2022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 (唐农〔2021〕24 号 ),经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对 “唐河县 郭滩镇 2.6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 (宛农〔2022〕39 号、 宛农〔2022〕43 号 ) 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人 唐河县农业经济综合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唐河县龙建工程 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条件和程序要求,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 有限公司中标 “唐河县郭滩镇 2.6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工程建设;
2.承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唐河县农业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 2022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协议,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签订同。 合同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 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 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 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3.转包情况: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将承包的项目施工转包给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方式:劳务分包;承包范围 及主要内容:1.路面 (4 米宽、厚度 18cm、砼标号 C25 包含:模 板及安装、浇筑振捣、摊平、磨面、养护、切缝、砼面施工所需 要一切工具);2. 固定单价合同:7.2 元/m,罐车无法到达现场时 需用三轮汽车运输,费用由唐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每 辆 450 元/天 );3.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事故中 5 人死亡,5 人受伤人员,两辆无号牌、无证照三轮 汽车均为 “唐河县郭滩镇 2.6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人员及租用车辆,由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超口头 委托李同阁 (农村包工头,男,47 岁,汉族) 在当地招募的农 民工,三轮汽车属农民工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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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故车辆挂靠和租赁情况
1.车辆挂靠情况: 2021 年 1 月 14 日,牛广州 (男,42 岁, 汉族、身份证号:410781198011196096 ,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唐 庄镇官庄村)购买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同 日挂靠在桐柏 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签订 “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 车辆挂靠登记后,其所有权不发生实际转移;甲方 (桐柏县鹏达 物流有限公司) 将挂靠车辆纳入政府监管平台,办理有关证件, 乙方 (牛广州) 负责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过程 中的全部费用和挂靠运营期间的全部法律责任;
2. 车辆租赁情况:2022 年 9 月 18 日,牛广州与杨保会签 订租赁协议,杨保会 (男,40 岁,汉族),住址:邓州市文渠乡 李洼村李洼 26 号,杨保会租赁该车 3 个月,租赁费用每月 1.4 万元。肇事驾驶人杨品系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租赁人杨保 会雇佣的驾驶员。
(四) 事故驾驶人
1.杨品,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男,42 岁, 汉族,户籍地址:邓州市。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1300302419, 准驾车型:B2 。初次领证日期:2009 年 6 月 22 日,初次领证为 C1,2019 年 12 月 28 日增驾为 B2 证,2022 年 8 月 8 日 申请增 驾 A2 证,2022 年 9 月 26 日科目 2 考试通过,目前尚未取得 A2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发证机关: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车辆管理所。
2.高明保,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 (车架号:204920) 驾驶人,男,53 岁,汉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李荣群,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 (车架号:225002) 驾驶人,男,59 岁,汉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 事故车辆
1.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机关: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2021 年 1 月 14 日。号牌号码:豫 RAR570;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所有人: 桐柏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
2.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 (车架号:L5Z1H26D2K1204920) 所有人为高明保,于 2021 年 7 月购买,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注册登记、无保险,系参与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组 织的 “唐河县郭滩镇 2.6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人员 (高明保) 自带的车辆,用于施工中运输施工工具、混凝土等物料;
3.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 (车架号:L5Z1H27D3L1225002) 所有人为李荣群,于 2021年9月购买,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注册登记、无保险,系参与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组 织的 “唐河县郭滩镇 2.6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人员 (李荣群) 自带的车辆,用于施中运输施工工具、混凝土等物料。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11 月 5 日上午,驾驶人杨品驾驶豫RAR570号重型罐式货车在驻马店宏展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遂平县) 装载猪饲料, 当 日上午 11 时许,杨品驾驶豫 RAR570 号重型罐 式货车从驻马店宏展饲料有限公司出发,运往新野县养殖厂。当 日下午18时许,杨品驾驶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到达 G328 国道唐河县西岗处,停放道路旁边休息。次日 6 时 25 分许,杨 品驾驶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沿 G328 国道自东北向西南 行驶至 1174KM+800m 处时,天未亮,当时杨品开启近光灯行驶,先后与停放在道路上高明保、李荣群驾驶的两辆无号牌五征三轮 汽车分别相撞,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侧翻道路西侧。
被撞的两辆无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当时顺向停放在事发现场道路上,准备装载施工器材运往路对面施工场地,两车均未开启前大灯和尾灯,未设置警示标志牌。两辆无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被撞后又与站在路边的人员 (10名人员均为 “唐河县郭滩镇 2.6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 碰撞,造成 5 人死亡,5 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方位图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 人员伤亡
1.张金海,男,56 岁,汉族,当场死亡 (开放性颅脑损伤);
2.白丰彦,男,59 岁,汉族,当场死亡 ( 闭合性颅脑损伤);
3.张丙山,男,60 岁,汉族,经救治无效死亡 ( 闭合性颅 脑损伤);
4.徐志运,男,65 岁,汉族,经救治无效死亡 ( 闭合性颅 脑损伤);
5.高洪信,男,47 岁,汉族,经救治无效死亡 ( 闭合性颅 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
6. 高明保,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 (驾驶人 ),男,53 岁, 汉族,事故中受伤 (肱骨骨折);
7.高金卓,男,71 岁,事故中受伤 (桡尺骨骨干骨折、额 部皮下血肿、眼框皮肤挫伤、肋骨骨折);
8.张金汉,男,59 岁,汉族,事故中受伤 ( 闭合性颅脑损 伤轻型、左侧上颌窦壁骨折、左侧眼框骨骨折、左侧碟骨大翼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部浅表损伤);
9.高玉合,男,67 岁,汉族,事故中受伤 (创伤性休克、 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左侧桡骨 骨折、 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
10.李荣群,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 (驾驶人),男,59 岁, 汉族,事故中受伤 (颈椎骨折、腰椎骨折、耻骨联合损伤、骶椎 骨折、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腹部损 伤、多处皮肤挫擦伤)。
(二)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两辆无号牌五征三 轮汽车不同程度损坏,5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60 万元。
四、事故报警及处置救援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
2022 年 11 月 6 日 6 时 27 分许,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 (系死伤人员的工头李同阁,男,47 岁, 汉族),称唐河县郭滩镇遂王村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有多人受 伤。
(二) 事故应急处置
接警后辖区唐河县公安局郭滩派出所、交警大队、县应急局 及相关医疗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现场共有三辆车发生 碰撞,其中一辆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分别与两辆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左后尾部相撞,造成多人受伤,部分人员被“120” 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同时,唐河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刘志、政委王宗贵、交警主管局长、交警大队长张晓东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 援工作,一是迅速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落实现场防护措施, 尽快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避免二次事故和社会舆情发生等应急处置;二是成立“11 ·6”案件专案组,尽快联系死者、伤者家属,协调医院全力救治伤员,及时、妥善做好安抚工作。事故发 生后,南阳市政府副市长周华锋,副市长、公安局长鲁文明迅速 带领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到唐河指导、协调、处置相关事宜。同时,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派员 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全力做好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 舆情管控等。
(三) 事故善后工作
唐河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牵头的5个工作小组, 一对一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事故中5名死者、5名伤者的善后工 作均得到妥善安置,伤者已出院。
五、事故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 当事人乙醇含量检验鉴定
事发后对驾驶人杨品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验,未检出乙醇成份;经吗啡/甲级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尿检结果均呈阴性。 排除了酒驾毒驾的嫌疑。
(二) 死亡人员尸检
经法医鉴定:张金海、白丰彦、徐志运、张丙山、高洪信五人均系颅脑损伤死亡。
(三) 肇事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安全性能经鉴定,其左前方组合 灯正常工作,右前组合灯因事故缺失;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条 件 (鉴定文书号:豫华[2022]痕鉴字第 1037 号 )。经调取其货单及 GPS ,存在超载和超速违法行为 (核定载质量为 15165kg,实际载货(猪饲料颗粒)质量为 23400kg。GPS 显示事故发生前 2022-11-06 06:25:03 其最高时速为 78 Km/h)。
高 明 保 驾 驶 的 无 号 牌 五 征 三 轮 汽 车 ( 车 架 号 : L5Z1H26D2K1204920) 安全性能鉴定,其右后尾灯陈旧性缺失,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鉴定文书号:豫华[2022]痕鉴字第 1038 号 )。车厢尾部有反光标识,被泥浆覆盖,不易被发现。
李 荣 群 驾 驶 的 无 号 牌 五 征 三 轮 汽 车 ( 车 架 号 : L5Z1H27D3L1225002) 安全性能鉴定,其左前日行灯、左后尾 灯、右后倒车灯、右后制动灯不能正常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条 件 (鉴定文书号:豫华[2022]痕鉴字第 1039 号 )。车厢尾部有反 光标识,被泥浆覆盖,不易被发现。
(四) 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事发前 24 小时运行轨迹:2022 年 11 月 5 日 6 时 28 分该货车在唐河县境内至 11 月 5 日 7 时 50 分驶出唐河县进入泌阳县境内、5 日 9 时 29 分驶出泌阳县进入驻马店 驿城区、5 日 9 时 47 分驶出驻马店驿城区进入驻马店市遂平县境内 (装货),5 日 13 时 21 分驶出遂平县进入驻马店驿城区、5 日 13 时 38 分驶出驻马店驿城区进入驻马店泌阳县、5 日 15 时 25 分驶出驻 马店泌阳县境进入唐河县、5 日 17 时 45 分在唐河县滨河街道附近停 止运行,到 2022 年 11 月 6 日 6 时 6 分再次运行至 2022 年 11 月 6 日 6 时 25 分事故发生。
六、道路交通环境及涉事路段交管情况
(一) 道路交通环境
现场道路为 G328 国道 1174KM+800m 处,道路呈南北走向, 中心单黃虚线,单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沥青 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无路灯照明。
(二) 当日天气
事发当日为晴天,事发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6 日早上 6 时 25 分,天未亮,能见度约 50m;风向南风,风速 3.6m/s,温度 5.5℃。
(三) 涉事路段交管
1.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基本情况:唐河县公安交通警 察大队现有在编民警 46 名,下设 12 个股级单位,其中7 个路面 执勤中队 (城区中队、特勤中队、桐寨铺中队、井楼中队、黑龙 镇中队、大河屯中队、源潭中队);
2.涉事路段勤务情况:该路段由特勤中队 (有民警 3 人,职工6 人,辅警 26 人,巡逻警车 6 辆) 负责。事故发生前,特 勤中队豫R6926 警巡逻车正在G328 国道 1166KM+500m 处巡逻, 与事故路段相距约 8KM,在事故发生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交通 管控。由于事故现场路段交通流量大,唐河县公安局调集辖区派 出所等警力 30 余名,控制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参与救援和 疏导交通。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
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 故认定 书》 第 411328120220000970 号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 图 )、 医院诊断证明、尸检报告、血醇鉴定、鉴定意见书、 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1.杨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未保持安全车速,对道路上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杨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高明保、李荣群,均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高明保、李荣群,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杨品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高明保、李荣群共同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事故中的张金海、白丰、张丙山、徐志远、高洪信、高金卓、 高玉合、张金汉不承担责任。
(二) 间接原因
1.桐柏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会制度流于形式,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对肇事货车驾驶员及车主失控漏管;
2.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违规租用无号牌、无证照三轮汽车运输施工物料;
3.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无资质承揽工程;
4.桐柏县交通局: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桐柏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会制度流于形式,动态监控 制度不落实问题检查和督促不到位;
5.唐河县农业经济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招标条件和程序要求,将 “唐河县郭滩镇 2.6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发 包给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后。对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 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监督检查不到位;
6.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辖区无牌无证农用车辆 上路运输、工地施工等查处不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货运车辆 超载等执法检查存在盲区。
八、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 对驾驶人及车辆管理、使用人处理建议
1.杨品,男,肇事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2 年11 月 6 日对其刑事拘留, 已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牛鹏,男,桐柏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牛广州,男,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 因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4.杨保会,男,豫 RAR570 号重型罐式货车租赁人 (肇事 时车辆的雇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涉事人员,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协作,按照法定程序 处理。
(二) 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党政纪处理建议
1.李涛,男,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22 年 3 月任现职。 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未按合同约 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监督检查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刘斐,男,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项 目 负责人,2022 年 3 月任现职。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方面 未能履职,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劳务签订等资质审核把关不 严,建议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三) 对事故监管单位履职情况建议
1.桐柏县交通局:对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未能认真履行本单 位相关职能监管不到位,建议向桐柏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唐河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经济综合服务中心未能认真 履行本单位相关职能监管不到位,建议向唐河县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3.唐河县公安局:对交通警察大队未能认真履行本单位相 关职能监管不到位,建议向唐河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 对事故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建议
对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属地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追究。
(五)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桐柏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桐柏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柏县鹏达物流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 人 (牛鹏) 予以行政处罚;
2.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唐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李涛) 予以行政处罚;
3.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 陈超),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唐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总经理 ( 陈超) 予以行政处罚。
(六) 其他建议
唐河县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建立配备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无资质招募当地农民施工,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该公司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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