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全文(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三十九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电力行政主管;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
1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组织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普法学习培训,主要培训劳 动合同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划定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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