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释义(黑龙江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力设施建设 时间:2023-10-06 阅读:58

1、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

2、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释义(黑龙江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3、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中引用了“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后者是对条例的具体解释和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的具体要求,里面的数据均为科学计算得出的安全距离。

4、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

5、三十九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电力行政主管。

6、四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四款 四十三修改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有关内容 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油气田治安保卫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7、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

8、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

9、1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组织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普法学习培训,主要培训劳 动合同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10、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11、”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2、法律分析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

13、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14、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4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5电力建设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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