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小组成立文件的词条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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