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力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1、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2、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第八条 电网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如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新建。
3、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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