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代理讨薪被控虚假诉讼案”开庭:是否知晓工资已付清成焦点
近日,山东55岁女律师高丙芳被控涉嫌虚假诉讼罪,引发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多次提起诉讼,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该案焦点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头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二是按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那么,包工头付清工资是否属于垫付,是否只是“借名起诉”以及是否构成犯罪?
11月12日、13日,该案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
公诉机关建议,对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陈某缓刑。 高丙芳坚持该案不构罪,且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不懂法,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而米某、陈某则认罪认罚。
11月13日中午,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打赢官司却被指虚假诉讼
2017年1月,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泰山建设公司”)将岱岳区英雄山小学东校区第二标段工程,承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粥店建筑公司”)施工建设。4月,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赵某又将“大包主体清工”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此后,陈某组织木工班长及工人提供了劳务。
2017年底,米某、陈某即完工退场。
司法材料显示,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泰山建设公司向粥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万,粥店建筑公司向赵某支付1255万(编者注:粥店建筑公司实欠赵某657万)。此外,据赵某和米某2018年1月结算,米某总工程款为712万,赵某支付280万,尚欠米某工程款432万。
2018年7月左右,涉案工程竣工,米某起诉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追讨工程款。岱岳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工程款、赔偿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3月20日,泰安市中院二审认定,转包方粥店建筑公司、分包方赵某均认可涉案工程未进行最后审计核算,粥店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赵某工程款,粥店建筑公司不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泰安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因赵某无力支付还卷入案件被抓,米某、陈某多次组织农民工到泰山建设公司清欠办信访。2019年4月,经清欠办人员介绍,高丙芳介入此案。
现年55岁的高丙芳,案发前系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已从业十多年。做律师前,她曾在建筑行业从事技术工作。
高丙芳回忆,当时,米某、陈某找到她,称米某欠陈某260多万,陈某欠75名农民工260多万劳务费,农民工整天催要,他们不得安生,希望起诉要回劳务费。后来,米某又带来其下面承包钢筋工程的程某(带领42名农民工施工),让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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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高丙芳让陈某、程某下面的工班长作为农民工代表,分别向岱岳区法院起诉陈某、粥店建筑公司,程某、粥店建筑公司。不过,因粥店建筑公司不同意合并审理,案件均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9年10月,陈某下面的75名农民工,分别起诉陈某、粥店建筑公司(编者注:程某下面的农民工没再起诉)。2019年12月,岱岳区法院作出74份(编者注:有1人撤诉)判决,判决陈某支付7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61万,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认定,粥店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构成违法分包关系,依法应对陈某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粥店建筑公司对其中3份判决提起上诉(编者注:其余案件未交上诉费被视为撤诉),但2020年8月均被泰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丙芳、米某、陈某被指控的虚假诉讼,便是前述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相关判决被撤销
澎湃新闻获悉,泰安市中院二审判决后,粥店建筑公司向岱岳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后者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作出检察建议书,向岱岳区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岱岳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书称,经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工称劳务费2017年底已经结清。7名农民工称2017年4月至11月未受雇于陈某,且对该案的立案、开庭、判决等诉讼情况并不知情;6名农民工2017年4月至11月未受雇于陈某在涉案工地上提供劳务,且没有起诉的真实意思表述。米某、陈某陈述称,是高丙芳授意米某以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
根据检察建议书,岱岳区法院裁定再审,并于2021年11月26日撤销69份该院已生效判决。同时,经岱岳区检察院逐级上报,山东省检察院抗诉,2022年5月25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前述3份泰安市中院生效判决。
2023年,岱岳区法院撤销剩余两份判决书,至此,74份判决均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全被撤销。
2021年12月,岱岳区检察院官网曾发布文章《办理72件以农民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 虚假诉讼监督案》,只提到陈某、米某假借农民工名义追讨工程款,未提及高丙芳。文章还称,案件系岱岳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和职责中发现”。
在11月12日、13日的庭审中,高丙芳的辩护人质疑,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法院再审阶段,没有一个人来找高丙芳核实,相关司法文书就表述认定高丙芳“串通虚假诉讼”,将其悄悄“定罪”。
此外,公安机关的立案时间是2022年4月7日。立案前,岱岳区检察院曾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明确回复称,尚未收到任何关于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或报案、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随后,岱岳区检察院作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决定。
2022年9月,米某、陈某先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高丙芳首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并被取保候审。
高丙芳称遭欺瞒,否认知情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米某、陈某供述,开始就告诉了高丙芳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虚假诉讼是高丙芳的意思,还要求他们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说欠薪。
对此,高丙芳情绪激动,坚称自己对米某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事先不知情。米某、陈某认为构罪,且害怕担责,所以构陷自己。
在被审判长、公诉人询问有无异议时,米某、陈某几乎都是回答“没有”。
农民工办理授权委托高丙芳代理诉讼的手续 。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授权委托和准备材料期间,高丙芳两次向程某发送有关虚假诉讼和伪造工资表起诉构成案件的案例。也给陈某发过《80后湘籍农民工讨薪,被诉虚构工资表诈骗》文章。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授权委托,是高丙芳两名助理亲自办理,农民工均亲自签字,部分是米某方面提供。高丙芳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是被包工头欺瞒,不知者不为罪。
证据中,张某(陈某下面的工班长)和高丙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6日,张某询问钱年前是否可以到位?高回:不可能,还没到(一审)上诉期限。张回:工人想要钱关键是。高回:想要钱也得走完程序!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11日晚,高丙芳询问米某“我想弄明白一个事,是不是所有农民工的工资都是您垫付的?”次日,米某说:是,他们说不好弄。
警方恢复的陈某和高丙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11日晚,高丙芳询问陈某,现在山东省检察院在抗诉,“我想弄明白一个事情,这些农民工的欠款是不是都不欠了?是不是都是米某垫付的?”对此,陈某只回复“喝酒呢”——和陈某提供给警方的微信聊天截图相比,陈某删除了高丙芳这句询问。
对于数处高丙芳的聊天记录被删,陈某称,有时孩子会玩自己手机。
陈某称,被指虚假诉讼后,自己咨询其他律师,称是高丙芳授意的,有律师建议他“取一些证”。2021年7月,他录下6段与高丙芳的通话。
对此,高丙芳称,这些录音均不能证明自己事前知晓农民工劳务费已付清。高丙芳指出,米某和陈某合作紧密,为减轻罪责,有构陷自己的动机。
公诉人则称,米某供述,2021年7月,给他开车的工人韩某(女)拉着张某去找高丙芳,谈话中偷偷用录音笔录了音。其中录音15分左右,韩某和张某称,有好几个找的不是涉案工地的工人,高丙芳称“没事”。25分左右,韩某和张某问高丙芳,担心官司赢了,钱如何给米某。高丙芳称会要求法院将钱打到律所账户,扣下风险代理费,再给工人。韩和张问钱最后如何给米某,高丙芳称“这是后话”。
11月12日庭审中,法院当庭播放前述录音,因录音嘈杂,加上说的方言,难以听清。11月13日,高丙芳要求将录音笔拿到其耳旁听。听完,高丙芳情绪激动,当庭控诉,前述指控系伪证。
高丙芳说,录音15分左右的话,是她得知“有几个(授权委托)不是本人签的,是使用的身份证,是干光伏的凑数的”后的安慰。对于“这是后话”,“我听到的是,他们问,个人钱能到咱们手里吧?我当时回复,就是应该到个人手里啊。我说,我们签的是风险代理,按照约定执行回来的款项要进律所账户,是这样约定的,但法院不一定同意,这是后话,咱们先应付目前的官司吧。”
高丙芳还指出,录音中所谓“韩某”的声音,与陈某妻子声音极像,并非韩某。她要求法院查证“韩某”身份,以及陈某妻子出庭作证,但被驳回。
此外,高丙芳请求法院提供录音15分钟、25分钟前后三分钟的文字版本,以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摘取的录音内容比对,未获回应。
对高丙芳是否明知,公诉人称,不能将其行为进行割裂分析,不能将其某句话某个行为单独进行论证,而应结合其全部行为。公诉机关出示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高丙芳主观上存在提起虚假诉讼的明知和故意。
高丙芳的辩护人质疑,“如果是她授意,米某、陈某偷偷取证时,为何不直接质问?”
检方建议量刑三到七年,女律师坚称无罪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岱岳区法院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述判决,正是基于上述逻辑。
“农民工垫付了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称,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因为债权是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
而公诉人坚持,米某对于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这是本案没有认定构成诈骗的原因。其强调,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公诉人提出,鉴于米某、陈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作出缓刑建议。高丙芳不认罪,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若该案判构罪,会造成错误示范,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本应承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却未被追责。
11月13日中午,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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