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10岁男孩被4只狗追咬,通州法院:此类案件被侵权人维权难度大

作者:堂牧师 分类:防雷装置 时间:2023-11-17 阅读:27

不久前,通州一10岁男孩被4只狗追咬并受伤的案子引发读者关注。北青社区报(beiqingshequbao)记者获悉,11月16日,北京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典型案例,“小李案件”也在通报范围。

法院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较难达成调解意愿,被侵权人维权难度较大。

通报!10岁男孩被4只狗追咬,通州法院:此类案件被侵权人维权难度大

案件回放:‍‍

犬主人未能及时制止犬只‍

男孩被“恶霸犬”咬伤

家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十岁男孩小李前往楼下垃圾桶处扔垃圾,恰遇70岁的刘大爷在遛未办理犬证的4只狗,遛狗时均未拴绳。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四只狗多次靠近途经的小李。小李惊慌失措之下曾两次躲向刘大爷处意欲求救,但刘大爷未能及时制止犬只,后小李在跑向远处躲闪的过程中,被一只品种为“恶霸犬”的犬只追逐并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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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小李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大腿动物咬伤或造成损伤三级暴露”,后续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小李因被咬伤后,持续出现遇犬惊恐、夜间睡眠欠佳、白天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经中医诊断为“心虚胆怯证”,并伴随应激反应,需要进行心理治疗。

今日的通报会上,也对此案件进行了通报。通报称,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10岁男孩小张倒垃圾时被4只未拴绳的狗追咬并受伤,狗主人事发后直至庭审时都态度消极,小张的家长无奈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多为邻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见其确因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支持了原告包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当日通报会,还发布了三则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典型案例。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小赵被胡先生雇佣,提供打扫卫生、喂狗等劳务工作,在喂狗过程中被狗扑咬受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赵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时因犬只撕咬受伤,胡先生理应对小赵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肇事犬只具有危险性,且事发时该犬只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副庭长许多清表示,雇佣关系之中,雇员在从事日常喂狗的工作过程当中被狗咬伤,其应当尽到履行职务行为时较高的注意义务,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彼此之间的责任承担。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动物,当动物发生伤人事件后,积极实施救助,在产生受伤结果后更应该主动陪伴进行就医,并就相应损失进行赔付。

通州法院表示,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通州区近十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呈现波动趋势,但总体较为均衡,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类型多为邻里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往往经过多轮私下协商,对立情绪严重,并对事发时细节争议较大,因此较难达成调解意愿。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在相关机关备案登记导致互相推诿,以及流浪宠物发生伤人后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等因素,都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难度。

“我们还发现,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维权意识有所增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类型逐渐增多,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传统赔偿项目,当事人也多会因被饲养的动物攻击后,出现惊吓、恐惧等情形,进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说。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表示,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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