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2死!北京顺义某细胞基因工程项目事故查明,多人被追究刑责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气控制 时间:2023-11-15 阅读:62

11月14日,本报从北京市顺义区政府获悉,北京顺义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细胞基因工程项目4·28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4月28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细胞基因工程项目工地A2研发楼3层过梁发生塌落,造成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未按设计施工、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项目管理缺失,现场管理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物体打击。

调查显示,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北京怡和中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实际施工单位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人张**。劳务单位: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监理单位: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上午,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项目部技术员张**口头询问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工长于**A2 研发楼3层4层过梁模板什么时间可以拆除,A2研发楼要进行墙壁抹灰及窗户安装,于** 口头回复明天就可以拆除。

随后,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工长于**电话联 系本单位二次结构施工负责人刘*,并告诉他4月29日拆除A2研发楼3层和4层的过梁模板。当时刘*不在施工现场,电话安排二次结构现场工长贾**落实,贾**口头安排木工王*、刘**等人去拆除。

4月28日17时左右,现场木工王*、刘**、王**等五人到达 A2研发楼3层拆除过梁模板,17时30分左右,王*和刘**在西南角A/1-3轴窗洞处拆除最后一块过梁底模板时,不慎将模板还有支撑杆杵落至楼下,王*和刘**随即趴在窗台临边处向下张望是否有人员经过砸伤,此时过梁塌落,砸中王*头部胸部、刘**胸部。17时40分许,现场工人将压在王*和刘**身上过梁翘落 至楼下。17时50分许,现场工人将两人救出后送到区中医 院进行抢救。王*于21时22分、刘**于21时27分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A2研发楼3层西南角A/1-3 轴过梁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钢筋锚固深度不足,且强度不够违规拆模,造成过梁塌落,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1.项目管理缺失。事发工程项目部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 进行施工,且无任何设计变更记录;落实区住建委下发关于 加强在施工地大风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 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安全技术交底不 完善。劳务分包单位组织结构不完善,无专职安全、质量管 理人员;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拆除事故过梁模板。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过梁钢筋安装隐蔽验收和主体结构分部 验收进行把关;未落实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进行监理,总监 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现场管理混乱。事发工程项目部对主体结构验收流于形式,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记录不完善,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规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到现场核实是否停工。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执行工程项目部转发区住建委下发的停工通知;现场工人违规违章作业频发,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不符合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实际施工与施工设计图纸不符,存在将不合格的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的行为;未按照要求对混凝土浇筑进行旁站监理;未及时发现现场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的行为。

致2死!北京顺义某细胞基因工程项目事故查明,多人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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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认为,陆**,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项目部总工,未申请变更过梁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未向施工方提供实际过梁施工方案及图纸;未对浇筑过梁使用的混凝土标号进行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未落实顺义区住建委下发停工通知的要求,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检查记录缺失,且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工长,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区住建委下发停工通知的要求,在未制定拆模板计划和提交拆模板申请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拆除过梁模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二次结构施工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备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违规违章拆除过梁模板,且现场未安排安全员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贾**,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二次结构工长,未落实区住建委下发停工通知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依然安排两名死者及其他工人进行过梁模板拆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区住建委对该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进行扣分处理。

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区住建委对该企业、企业负责人进行扣分处理。

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 规定》对该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相关人员进行扣分处理,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日。

张**,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未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及现场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三 ) 项、第 ( 五 ) 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侯**,陕西财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制定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第 ( 五 ) 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朱**,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督促项目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现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有21人被建议追责问责。(文|中国基建报 林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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