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事前反对加装电梯事后反悔,能申请使用吗?
近日,“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
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
庭审中,32户业主表示,除10077元集资款外,郭某还需额外支付8000元作为电梯施工延误的滞纳金,并承担其在本次诉讼中产生的25000元律师费,他们才同意郭某使用电梯。郭某则表示仅同意支付集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最终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律师说法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情理和实际利益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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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毕竟加装电梯可能涉及到噪音、采光、安全、实际使用率以及对低层房价影响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协商一致。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而一旦加装电梯完,该电梯应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同时需要承担义务。因此,即便部分业主曾经不同意加装电梯,也并不因此丧失共有权利,但实际享有权利时要承担义务,合理分担加装费用。
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可以使用电梯。
其他业主如果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
律师寄语
在加装电梯这件事上,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夏磊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都市快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编辑: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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