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反对加装电梯建好又想用,全楼要求补齐延误损失不过分
文|杨宜桐
住三楼的老人起初反对加装电梯,等到电梯装好后又想用,其他业主不同意,老人将他们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让网友吵翻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样一起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
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遭到了32户业主的反对。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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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户业主对郭某“吃回头草”肯定不满:住宅楼加装电梯,最开始反对的是你,从中阻挠的也是你;等电梯装好了,想补点钱再“上船”的又是你——可能是发现自己年龄大了,使用电梯上下3楼,更加安全方便些。翻来覆去“烙烧饼”,折腾来折腾去,把自己的利益可是都“计算”明白了。
如果对其他人没有什么影响,这样的“出尔反尔”也不算什么,顶多也就让人有点“膈应”。关键是,因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工程延误一年多,这可是实实在在的损失。根据法院判决,只要把一万多元的增设电梯集资款补上就能“上船”,延误工程导致其他业主出行不便,打官司付出律师费等“间接性损失”,并没有包括在其中,其他业主怎能咽下这口气?
不是说,反悔者不应该“上船”。民法典规定,加装电梯得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使用加装电梯是另一回事。如法院判决所言,因为电梯在使用属性上是建筑物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加之不会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电梯,故而在郭某使用该电梯的问题上,并不需要经过多数业主同意。
从情理上讲,郭某已是80岁的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若因为他当初反对,其他人堵着一口气,硬是不让对方加装电梯,听着有些不近人情。平心而论,之前反对加装电梯,也属于公民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谁没有个寻思不清的时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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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让郭某使用加装电梯,还得符合“公平原则”。什么是公平?“公”为公正、合理,“平”指平等、平均。
客观而言,在这起加装电梯问题上,所有参与者的投入和获得并不相称。很明显,最初赞成加装电梯的32户业主,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郭某的反对,想必曾让他们非常头疼,多做了很多工作。有网友说,想装电梯的业主,家里头基本都有老人,郭某耽误的这一年,老人家爬上爬下的,这些无形的损失,业主们难道就只能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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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提到,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这次郭某起诉,业主们应诉,官司打输了,要承担2.5万的律师费用。若再打官司,业主们不一定有这个心气,另外,电梯晚装一年所产生损失,其实很难估量,法庭上很难举证,其他人可能也不敢再冒险。结果是,郭某虽然拿回了电梯使用权,但业主们的怒气,一时半会不会消散。这场官司,可能给“邻里不和谐”埋下了更大的种子。
考虑到这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固然要充分保障郭某正常使用加装电梯权利,却也不宜置其他业主的补偿诉求于不顾。要求后期“上船”的郭某,除了给付电梯集资款,视情况弥补其他业主的经济损失,并不过分。如此,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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