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5亿挖来员工,约定服务期10年,居然不到1年就离职!公司要求全额退钱,错了吗?
如果有人出1.5亿元挖你,
并约定10年服务期,
你会心动吗?
有人就这样被高薪挖走,
但工作不到1年,
他决定离职,
公司要求全额退钱,
他该不该还?
快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公司花1.5亿挖人
员工不到1年就离职
陈某与A公司曾签订《长服绩效奖励金及福利房奖励协议》,服务年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共10年,长服绩效奖励金数额为1.5亿元。
2017年,由于陈某在文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B集团高薪“挖”他作为专业管理人才。2017年8月,B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成立某公司,B集团向陈某支付1.5亿元补偿金并约定至少10年服务期,协议具体内容有——
■甲方出任公司董事会主席,负责投入不少于100亿元用于项目建设,乙方出任公司董事会执行主席兼总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等;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1.5亿元;
■乙方在公司的固定年薪税后1000万元,绩效薪酬为固定年薪的20%-50%;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
■双方合作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但不低于十年等内容。
展开全文
2017年11月,陈某与B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陈某为B集团提供劳动,B集团累计向陈某支付补偿金1.5亿元。
2018年11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陈某主张:B集团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B集团单方宣布其离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B集团则主张:是陈某不履职在先,因其个人原因自行离职。
后B集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陈某返还1.5亿元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陈某应支付约1.2亿元。
双方均不服,并分别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劳动者返还补偿金4913万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B集团支付给陈某的1.5亿元补偿金,既具有弥补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所受损失的性质,亦具备保障B集团、陈某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相辅相成。
依据在案证据,陈某离职不能继续享受A公司的长服绩效奖励金,经折算其损失约为8800万元,陈某基于该部分补偿,才选择入职B集团工作,故该部分补偿金某B集团应予支付,陈某无需返还。
对于剩余6200万余元的补偿金,具备保障双方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与陈某在B集团工作的年限具有高度关联性,因陈某入职B集团不足1年即离职,法院按照陈某在B集团的工作时间,综合考虑陈某的退休年龄,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折算,并最终判令陈某返还B集团4900万余元。
二审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
高院审理认为——
首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8年11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双方均未就解除原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对于双方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其次,案涉1.5亿元具有离职补偿及履约保证金双重性质。
■关于离职补偿金部分,系陈某基于B集团先行支付补偿才选择入职,B集团要求返还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剩余6175万元履约保证金,陈某在明知双方博弈过程及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情形,并且签署《协议书》及劳动合同情况下,履职尚不足一年即离职,导致B集团合同履行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按照相应工作年限按照比例返还补偿金。
双方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通过《协议书》约定合作不低于十年期间,但陈某至2022年10月9日达到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建立起至多履行不足五年。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核算陈某返还的补偿金金额为4913万元,并无不当。
裁定如下:驳回B集团的再审申请。
服务期究竟是什么?
尚在服务期,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看市人社局的解答
服务期是什么?
尚在服务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本期封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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