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于哪年实施)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力设施建设 时间:2023-10-15 阅读:32

为您提供一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

三保护的措施该实施细则规定了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具体包括1设置警示标志和障碍防护设施2加强安全巡查和监控3限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高度和堆放物品的大小4严禁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挖掘等危险。

法律分析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共计二十二条法律依据。

7法定原则8责任自负原则9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专门设立了“电力设施保护”一章,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提高到法律保护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对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三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

15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

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于哪年实施)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经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

1万伏高压线安全距离是5米离民居地面高度和水平距离都是5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安全距离的规定,1千伏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1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5米351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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