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的意见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力设施建设 时间:2023-09-08 阅读:56

山东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驻点

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更精准、有效地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优化完善驻点监督组织方式

(一)明确驻点监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驻点监督工作。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向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向营业性爆破作业企业、重点地区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向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督企业(项目)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向“两客一危”重点道路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企业、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水路客运企业、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5.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向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6.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向渔港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7.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向重点旅游景区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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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企业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9.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场所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10.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向煤矿企业派出人员驻点监督。

其他部门可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开展驻点监督工作。

(二)明确驻点监督对象。省有关部门要每季度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动态更新驻点监督企业名单,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督,根据企业现实安全状况、潜在风险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等级,实施分类派驻。要将存在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等危险性高的企业,设备工艺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下、新投产运营、人员密集等本质安全水平较低的企业,近3年内多次违法违规、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四进”等各类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数量较多的企业,建设项目危大工程施工阶段,作为驻点监督重点。各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对同一企业重复开展驻点监督。

(三)优化驻点监督形式。驻点监督可采取定期驻点、蹲守驻点、流动驻点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省有关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定期驻点指驻点监督人员每月定期到企业开展驻点监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周。蹲守驻点指驻点监督人员常驻企业开展监督。流动驻点指驻点监督人员在不同企业间轮流驻点监督。蹲守驻点、流动驻点人员派驻期间与原工作脱钩。

(四)优化驻点监督时段。各级驻点监督派出单位要根据各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及自然、社会等各类因素,聚焦基坑施工、高空作业、复工复产、极端天气等事故易发阶段,统筹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敏感时段,合理安排驻点监督力量,靠前驻守,盯紧看牢。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要按照我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部署,开展“两人一企”常态化驻点监督,驻点监督工作应严于其他行业。煤矿要继续按照全省煤矿驻矿监督实施意见,对所有煤矿开展驻矿监督。

(五)优化驻点监督人员轮换。驻点监督人员原则上每半年轮换一次。省有关部门要各自统筹制定人员轮换计划,做好人员轮换,避免出现人员衔接空挡。重要延续性工作,可视情延长驻点监督时间或接续开展下一轮次驻点监督工作。

明确驻点监督重点任务

(六)推动制度措施和责任落实。驻点监督人员要紧盯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开展驻点监督工作。重点共性任务包括:

1.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及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等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2.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抽查企业所涉及的各类岗位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3.督促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业整治提升等重要工作任务,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运行。对监管部门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抓好整改。驻点监督期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派出单位报告。

4.督促企业强化危险作业管理,严格作业审批手续。驻点监督期间,企业存在动火作业、设备检维修、高处作业的,驻点监督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

5.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全员责任清单、晨会制度、有奖举报、警示教育、安全诊断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

(七)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任务落实。各级驻点监督派出单位要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结合重点共性任务要求,“一业一册”细化制定各行业领域驻点监督任务清单,明确监督事项、监督标准、监督依据,指导驻点监督人员到企业照单开展工作。驻点监督人员进驻企业后,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对行业领域驻点监督任务清单进行再梳理、再细化,形成“一企一清单”,提高驻点监督工作的精准度。

(八)加大对企帮扶力度。驻点监督人员要树牢服务意识,驻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隐患,要采取现场办公方式,与企业共同研究措施、制定方案,提高隐患整改效率和质量。要深入了解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积极协调各方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进一步加强驻点人员管理监督

(九)从优选派人员。各级驻点监督派出单位要选派懂业务、懂技术、懂生产、懂政策且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驻点监督人员。特别是要优先选派业务科(处)室骨干、具有行业工作经历人员,原则上不得选派本单位非正式人员、试用期内新录用人员。在选派驻点监督人员的同时,可视工作需要,邀请安全专家辅助开展工作,提升驻点监督工作专业化水平。采用蹲守式、流动式驻点的,驻点监督时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十)加强业务培训。驻点监督人员进驻企业前,各级驻点监督派出单位要通过集中培训、聘请专家授课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要重点对驻点监督任务清单、相关制度措施、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内容进行讲解,确保驻点监督人员掌握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各级驻点监督派出单位可组织前期驻点监督工作成效突出人员进行授课或现场带班,通过以老带新、现场演练等方式,指导驻点监督人员迅速适应岗位要求。

(十一)加强监督考核。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驻点监督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驻点监督抽查核查,现场验证驻点监督人员工作实绩。对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发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解决企业重大难题等工作成绩突出的驻点监督人员,派出单位要在年度考核评优中优先考虑。对驻点监督任务不落实、执行工作不到位、擅自脱岗的,要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已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进一步完善驻点监督工作制度

(十二)完善日报告月调度制度。驻点监督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每日填写工作日志,每月汇总报驻点监督派出单位。驻点监督派出单位要安排专人,每月及时对驻点监督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加强分析研究,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实时优化调整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

(十三)完善问题解决直通车制度。驻点监督人员发现隐患,要及时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整改台账按周报派出单位。发现重大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要直报派出单位,依法提请启动执法程序。发现问题或隐患不在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报告并提请派出单位移交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并紧盯抓好整改落实。

(十四)完善季度研究会商制度。省、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驻点监督工作研究会商机制,每季度组织同级驻点监督派出单位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和季度特点,交流驻点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剖析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进一步强化驻点监督工作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将加强驻点监督作为精准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要根据本行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细化制定具体驻点监督工作方案、任务清单等,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视情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培训、制定任务、工作指导、情况调度、分析报告等工作。

(十六)强化责任落实。驻点监督人员派出单位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驻点监督工作扎实顺利开展。驻点监督人员要树牢问题导向,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驻点监督期间,驻点监督人员不得委托专家代替开展驻点监督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驻点监督工作的督导调度,每月5日前将驻点工作进展、驻点人员调整、驻点形式变动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驻点监督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十七)强化工作纪律。驻点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得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做到驻点不添乱、监督有法度。要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严守“亲”“清”政商关系,不给企业增加任何额外负担,严禁出现借驻点监督“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开展驻点监督工作所需费用由人员派出单位统筹解决,省财政不专门安排补助。各派出单位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强化审核审批,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实施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要加强合同管理,开展项目全过程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编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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