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亩补偿6万元!肥城3个村拟征地2个片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力设施建设 时间:2023-09-23 阅读:58

6月14日

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发布

2023年度东军村、岔河店村拟征收土地公告

2023年度东军村、岔河店村、东向北村拟征收土地公告

每亩补偿6万元!肥城3个村拟征地2个片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公告显示

拟征收2个片区

位于肥城市边院镇

东军村、岔河店村、东向北村境内

每亩补偿6万元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

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

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具体如下

肥城市人民政府

土 地 征 收 预 公 告

肥征预公告〔2023〕3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肥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展开全文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拟征收土地位于肥城市边院镇东军村、岔河店村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边院镇东军村、岔河店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边院镇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肥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片区,每亩补偿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肥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肥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肥城市人民政府

土 地 征 收 预 公 告

肥征预公告〔2023〕3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肥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拟征收土地位于肥城市边院镇东军村、岔河店村、东向北村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边院镇东军村、岔河店村、东向北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边院镇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肥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片区,每亩补偿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肥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肥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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