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费发票(电力施工发票)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力设施建设 时间:2024-04-17 阅读:23

  为更好地开展规范全省《居民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服务民生,省工商局联合省电力公司公开向社会征集对《居民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和建议(《居民供用电合同》附后),以便完善《居民供用电合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征集事项如下:

  公 示

  一、目前使用的《居民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不公平、不公正条款或“霸王条款”;

  二、在签订、履行《居民供用电合同》过程中,是否发现有其他不公平、不公正补充条款和规定;

  三、您对完善《居民供用电合同》有何意见或建议。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30日前反馈到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联系人:张锋

  电子邮箱:ahhtc@sohu.com

电力设施建设费发票(电力施工发票)

  电话:0551-64675160

  传真:0551-64675049

  省电力公司联系人:周永刚

  电话:0551-63402932

  附:居民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居民供用电合同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容量:千瓦。

  3.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电人电费结算的依据。

  2.一方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有权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请求检验,对方应予以配合。校验请求方应先行垫付检测费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校验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供电人承担检测费用并换装用电计量装置,但能证明因用电人使用、保管不当除外。

  3.以下情形计量失准时,供电人、用电人按下列方式确定差额电量并退、补电费,但差额电量未确定前,用电人应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的平均值,确定计费电量差额。

  四、电价

  执行政府电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人可选择执行以下第种电价,并按电价政策规定调整。

  1.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

  五、抄表和结算

  1.供电人安排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实际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2.供电人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按抄表周期与用电人结算电费。

  3.用电人可采取现金、委托银行代扣代、自助交费及充值卡付费等方式,应当在抄表和电费结算当(次)月日向供电人足额交纳电费。

  采用预付电费方式付费的用户,根据费控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注意余额闪光报警,随时检查充值余额,在预付电费使用完毕前及时付费,以保证持续用电。

  六、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七、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等开关电器,并负责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

  八、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分类/分时)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与供电人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九、违约责任

  (一)供电人

  1.供电人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依《供电营业规则》九十六和九十七规定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

  2.供电人违反规定实施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依《供电营业规则》九十五条规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

  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用电人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电费,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电费违约金。经供电人催缴而仍不交付的,供电人可按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违反《供电营业规则》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101条所列违约用电行为、窃电行为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的合同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相关行政或授权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实施以下第种行为: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未另行签订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其一。

  供电人:(签章)用电人:(签章)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图A、B为:单户架空方式进户、单户电缆方式进户)

  主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 /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协办 / 安徽新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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