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全文)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四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四款 四十三修改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有关内容 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油气田治安保卫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综上问题所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有用的,建议认真了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要违法,每个人都有权维护公共设施的安全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最新
第一条编辑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编辑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编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三十九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电力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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