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告知书)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1在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实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漂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2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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