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存备查!军队文职休假规定

作者:堂牧师 分类:电力安全 时间:2023-11-21 阅读:45

收存备查!军队文职休假规定

01

年休假与探亲假

1

年休假

①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10天;

②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每年15天;

③累计工作满20年(含)以上的,每年25天。

2

探亲假

①已婚探配偶的,每年35天;

②已婚探父母、抚养人的,每年15天;

③已婚探配偶和父母、抚养人,且配偶与父母同地的,每年35天;

④已婚探配偶和父母、抚养人,且配偶与父母不同地的,每年40天;

⑤未婚、离异、丧偶探父母、抚养人的,每年25天。

▲年内同时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分段安排的,通常不超过2次。

02

婚假、产假、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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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假

10天

2

产假

188天

3

护理假

男文职人员陪产护理假30天。

▲同时符合以上假期条件的,可以与年休假、探亲假累加。

03

事假和病假

1

事假

因个人或者家庭特殊事由,可以请事假。

2

病假

文职人员因伤病诊疗、康复需要,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病假证明书,可以请病假。

04

公休假与国家法定年节假日

①休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公休假日计入假期,国家法定年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其中,国家法定年节假日期间调休的,调休时间不计入假期。

②休年休假、探亲假以外的其他假期间,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年节假日计入假期。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按照规定保障探亲路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者未休满年休假、探亲假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来源:联勤集结号

主管 | 火箭军政治工作部

主办 | 宣传文化中心

刊期 | 第 8635 期

主编:苏长乐

责编:周玉婷

邮箱:zghjjt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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