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一百一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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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一节线索处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接受。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受理;属于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予以转送。
监察机关可以向下级监察机关发函交办检举控告,并进行督办,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期回复办理结果。
第一百七十条 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依法接待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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