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非亲生,养父向生父索要11万余元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作者:堂牧师 分类:高低压设备 时间:2023-11-07 阅读:18

养了这么多年的女儿

越看越不像自己

男子去做DNA鉴定

发现孩子生父另有其人

原来这么多年

他只是个养父……

【以案说法】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非亲生,养父向生父索要11万余元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DNA鉴定结果显示女儿非亲生,男子起诉女儿生父

阿强(化名)与阿珍(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下二女儿小芳(化名)。小芳自出生后一直随阿强与阿珍生活,并由他俩共同抚养。后阿强怀疑小芳非亲生女儿,而是由大伟(化名)和阿珍所生。

2022年11月,阿强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大伟与小芳的毛发做DNA鉴定。后根据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NA检测意见书,检测结果显示大伟确与小芳存在亲子关系。

由于小芳一直以来由阿强抚养,大伟在小芳成长期内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抚养费,阿强遂将大伟诉至法院,要求大伟支付截至2023年1月其抚养小芳的抚养费共计114036元。

法院: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抚养费934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大伟在明知第三人阿珍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阿珍发生不正当关系,致其怀孕并生有一女,双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大伟作为小芳的亲生父亲,对小芳应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阿强并非小芳的生父,不负有抚养小芳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小芳为其亲生子女而进行抚养,必然遭受经济损失。大伟却因被抚养人小芳由阿强抚养,而免于支出本应由其负担的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并致使阿强利益受到损失。

展开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大伟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阿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经核算,小芳从2014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应为93408元,故依法判定被告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阿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93408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法官:原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本案系受欺骗方主张向孩子生父索要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以下几点: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此处的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三是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大伟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有不当利益,相反原告阿强受有财产上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因此,原告阿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其要求大伟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婚姻本是男女双方真诚相爱,对爱情和生活能够负起责任,而选择生活在一起。因此,夫妻间应相互忠实,这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前脚充值,后脚撤店!法院:欺诈,退一赔三!

预告|【11·6-11·10】国际商事海事法律咨询平台“名所”“名师”等您来咨询~

【消防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消防宣传月网络主题海报

【以案说法】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非亲生,养父向生父索要11万余元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评论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