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转卖父亲生前镇痛处方药,被判贩卖毒品罪有些牵强

作者:堂牧师 分类:高低压设备 时间:2023-11-07 阅读:45

文|杨宜桐

因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260元的镇痛处方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广州“75后”女子廖华遭到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贩卖毒品罪。

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廖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廖华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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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不是多么严厉的刑罚,在处以实刑的同时,判处缓刑三个月,这也意味着,被告人不用入狱,尚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对于坚持自己清白无辜的廖华来说,顶着贩卖毒品罪的沉重帽子,本人从此就有了犯罪的前科,难以抬起头来,这也是一种难以承受之重。

对照现行法律规定,廖华的所作所为,乍看确有违法犯罪之嫌。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等药品,并不是任谁都能轻松买到的非处方药,两者都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

不仅如此,公安部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将管制的精神药品“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考虑到廖华在有关群中转售药品获得260元的事实,有关部门以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并非全无根据。

但是,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廖华与一般贩毒犯罪的区别在于,虽然有贩卖精神药品的事实,但难以推导出其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根据有关报道,这些涉案药品,系廖华父亲患病后购得,老人去世后留给了她,虽然有实际转售,但廖华的目的并不是牟利,是“因为医院不回收才在微信转药群卖”;转售7盒药品得到260元,数额并不大,扣除医院购买所花的费用,廖华也并未因此获利;而且没有其他贩毒犯罪一般具有“进货”行为,这些都指向廖华并不是一个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贩卖毒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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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卖父亲生前镇痛处方药,被判贩卖毒品罪有些牵强

资料图。图文无关。

对于有关部门来说,廖华与买药人员的沟通记录,是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买方跟卖方说,自己之前“溜过冰”,后面还有“有瘾、难戒”的词语,公诉机关因此认为,卖方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还出售,有“贩毒”之实。

问题在于,仅凭这些模糊的话语,还难以推断廖华属于“明知”而“故犯”。在网上,也有很多网友认为,作为普通人,还真不知道“溜冰”能跟吸毒扯上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判定廖华“心知肚明”跟人“接头”贩毒,有些勉强。

在司法实践中,综合判断被告人存在贩毒犯罪的故意,不能脱离一定的语境条件。根据报道所述,廖华本人并不是毒贩,也没有吸毒贩毒的不良反应、前科记录。

客观上来讲,其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些精神药品“难以处理”,来源比较透明合理;转售药品行为,是在“病友药转群”中公开进行,有病友之间互相交换所需药品的特征,并没有通过其他隐蔽的渠道“贩卖”。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她对上述精神药品的认知,并没有超出“治病”“止痛”等层面。

司法正义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回到这起案件,从种种迹象看,廖华被控贩毒,还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事关清白不可不慎重,有关部门应认真考量,给当事人也给公众一个更清晰合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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