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男子好心投喂流浪狗,结果…
自己好心投喂的流浪狗要是咬了人
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近,枝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田某和刘某系邻居。2023年6月,田某行至刘某住宅前,被一只黄狗从后窜出咬伤其右足根部,田某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近2000元。
事发后,田某向经常投喂黄狗的刘某索赔,认为刘某是该犬的饲养人,应该为犬只的伤人行为承担责任。但刘某称该黄狗是流浪狗,自己只是出于爱狗之心偶尔投喂,并且不只自己也有其他人喂食,自己只愿意承担田某一半的医疗费。
田某于当日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伤人黄狗系刘某定点喂养的一只野狗。田某提交了利用手机拍摄到该流浪狗在刘某家中休息的视频。
枝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田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人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了解,认定案涉犬只系刘某喂养的野狗,结合田某提交的案涉犬只在刘某家中栖息的视频,可以认定刘某系该犬的饲养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田某被咬伤是因田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田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对流浪狗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而聚集,由于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较低,流浪动物又有一定的野性并携带病菌,势必会增加小区内的危险性。因此,市民遇到流浪动物时,可将其交由专门的流浪动物收容机构;也可通过合法方式办手续妥善收养流浪动物。
来源丨三峡晚报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袁沁雪
编辑丨张泽牧
二审丨周泉
终审丨杨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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