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校外卖红薯被工作人员用灭火器驱赶,校方回应…
10月30日,甘肃兰州
一视频显示
大爷在某学校栅栏外卖红薯
被学校工作人员
用灭火器驱赶
只见几名男子拿着灭火器
对着学校栅栏外的人喷洒
还有一名男子指着对方说道:
“你来一回,我喷一回。”
据学校工作人员表示:
“作为学校老师,
我看到也觉得挺气愤的,
昨天那个拿灭火器的是我们食堂的,
已经做了相应的处罚了,
并且给大叔道歉。”
展开全文
学校已在当日连夜处理了相关人员
并对其进行清退处理
视频在各大社交平台发酵
网友们看到这一幕
也很愤慨
同时也@中国消防
阿消普法
火灾来临时
灭火器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共场所内放置的灭火器材
请勿随意使用
如擅自挪用或损坏
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中国消防 搜狐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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