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全国消防宣传月】消防安全,事关你我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展开全文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安全 事关你我
消防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危
多一点安全知识
多一份生命保障
火灾逃生技能
哪些物品易燃易爆?
危险情况如何施救?
常见灭火器该怎样使用?
真的发生火灾该如何逃生?
消防安全常识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明办、葫芦丝之乡梁河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尹晓玲
审核:徐江丽
【感谢您关注遮岛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zdzrmzf遮岛镇人民政府”关注我们。欢迎直接在微信公众平台留言,给我们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评论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