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有序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电力设施的相关保护机制,依法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有权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电网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变电设施及配电设施位置、电力线路设施及走廊、电力通信设施、地下电缆通道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内容,并划定电网规划控制区范围。
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和报送批准。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以及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土地权属人永久性占用补偿后,向自然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建设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核准、规划许可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具体保护要求等。
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新种植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需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建设单位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11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电缆改造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是否符合电网专项规划、迁改技术标准及公共安全等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改造,电力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改造费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供电设施用地或者用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移交电力企业管理和维护。
既有住宅小区业主自愿将其共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移交管理的,经与电力企业协商一致,由电力企业接收后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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