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法律分析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共计二十二条法律依据;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
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1、10kv高压线在山林中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5米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1低压线路380V通过居民区不小于6米,低压线路380V通过非居民区不小于5米2中压线路610kV通过居民区不小于65米。
2、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如下一电力设施的分类电力设施根据不同的用途性质等级形式和区域,分为输变电发电配电市电轨道交通供电等五类二保护的责任单位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单位包括电力设施所有者使用单位。
3、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
4、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
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
1万伏高压线安全距离是5米离民居地面高度和水平距离都是5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安全距离的规定,1千伏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1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5米351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10米;为您提供一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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